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修正案
公布日期:1997-12-26施行日期:1997-12-26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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