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代表处:

    总行曾于1994年以中银业〔1994〕116号文重申了中国银行不得
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规定。但近期以来,仍有个别分行置总
行的规定于不顾,擅自为企业提供期货担保或利用远期信用证为期货交易提供融
资便利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为切实杜绝贸易结算、保函及信贷业务被利用于上
述交易,总行再次重申如下:

    一、严禁各行为国内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担保、
履约担保及其他信用担保)、承诺书等保证文件以及类似的佐证文件。

    二、严禁各行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期货投机提供担保、资信证明及存款证明
或利用远期信用证业务为上述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三、严禁各行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同时,为防止企业利用银行融资便
利套取资金,从事非正常业务,各行不得以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仓单或陆运收据等
非物权单据为企业叙做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不得对只凭仓单或陆运收据等付
款的远期信用证,在未收足保证金的情况下,办理开证或叙做进口押汇、海外代
付等融资业务(分行信贷部门授信者除外)。

    四、各海外行向国内行提供3个月期进口代付融资必须严格遵守总行有关规
定和报批制度。严禁以进口代付融资名义变相向国内行提供用于其他目的的外汇
贷款。

    五、海外行提供代付融资便利后,国内行如需海外行展期,有关国内行必须
列明原因,逐笔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六、海外行为代付融资办理展期或者贴现国内行远期承兑汇票除遵守总行海
外行管理部有关报批规定外,亦需逐笔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七、各行要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严禁企业将我行贷款挪用于股票、期货、
房地产的炒作。

    八、各行要加强对信用证、保函风险的检查监控,尤其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上述融资便利的风险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