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公布日期:1998-12-2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法字[1998]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2-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正文
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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