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煤炭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改善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优化煤炭工业经济结构,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为依据,加大整顿力度,调整煤炭生产布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根据国家确定的关井压产范围,结合我省煤炭工业生产实际情况,我省这次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1350处,压减煤炭产量1000万吨。其中取缔无证非法矿井450处,压产250万吨;关闭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900处(其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500处,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400处),压产750万吨。各市的关井压产目标分别是:邯郸市关井681处,压产350万吨;邢台市关井94处,压产160万吨;保定市关井36处,压产20万吨;张家口市关井208处,压产170万吨;承德市关井184处,压产180万吨;唐山市关井100处,压产100万吨;秦皇岛市关井47处,压产17万吨;石家庄市压产3万吨。

  三、范围

  (一)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二)取缔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三)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到1998年底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予以关闭。

  (四)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到1999年2月底仍不能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予以关闭。

  (五)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没有降硫、降灰措施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既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又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予以关闭,关闭后给予适当补偿。

  四、解决好治理整顿遗留问题

  (一)纪要井、协议井问题1996年以来因小煤矿治理整顿,停止了一批纪要井、协议井的批办手续。为解决这部分矿井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标准、统一规划、在国家控制的总规模内,批准了部分符合条件的纪要井、协议井,这批矿井要立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于1999年2月底前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二)基建矿井问题1997年1月1日以前批办的具有采矿许可证的基建矿井,必须在年底前领取建井许可证。凡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的,限期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基建任务,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经过复核,如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的长远发展,则予以关闭;在国家控制的总规模内,经过复核,同意继续基建的,也必须在今年年底前领取建井许可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基建任务,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三)采矿许可证过期矿井问题1996年以来因小煤矿治理整顿,停止了采矿许可证过期矿井的续证工作,这批矿井在总量完成国家关井压产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续证。

  1、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经过储量核实还有资源的,可以续证,但必须在1999年2月底前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已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采矿许可证过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经过复核,国有煤矿签字同意的。

  3、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采矿许可证过期,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凡国有煤矿签字同意续证的,可在原证基础上续证一年。不换发新证,但也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关闭。

  4、以上续证矿井必须是1996年8月21日以来,没有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经煤炭部门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规范,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过煤炭部门组织的储量核实,确有资源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对这次关井压产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一个宣传高潮,为关井压产工作创造强大的声势和有力的舆论环境,向群众讲清楚有关的政策、措施,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其所处矿区中心的优势,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在煤炭企业和周边产煤矿区大力宣传关井压产的方针政策。

  (二)关井压产实施第一阶段(1998年12月初至1999年2月底):按照全部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按比例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原则,下达关闭矿井的个数和压减产量,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由县政府负责于1999年2月底前下达关井通知单。

  (三)关井压产实施第二阶段(1999年3月至6月底):1999年春节过后,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取缔和关闭矿井,力争在6月底前将所有予以取缔和关闭的小煤矿全部取缔和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关闭矿井的标准是: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建设技术和地质资料上交县级煤炭管理部门。

  3、火工用品及领用证件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从业人员。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5、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四)验收阶段(1999年7月至年底):从1999年7月份开始,首先由县人民政府并邀请同级人大共同组织验收,并报市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省、市验收工作在县验收工作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进行,达不到要求的立即进行返工。同时,对关闭的布局不合理的合法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整个关井压产工作一定要在1999年底结束。

  六、政策措施在关井压产工作期间,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河北省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河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关井压产期间,停止批办小煤矿。各级煤炭、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取缔和关闭范围的矿井不续证、不换证、不办证。省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同时,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为其转供电;火工品供应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火工产品;铁路、运输部门不得运输其煤炭;煤炭经营部门不得经营其煤炭;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取缔和关闭范围的矿井立即注销和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各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登记发证工作,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予以保留的小煤矿要在1998年年底前办完,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外予以保留的小煤矿要在1999年2月底前办完,同意开办的纪要井、协议井1999年2月底办完,基建矿井要在1999年6月底前办完。

  七、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以钮茂生代省长为组长,郭世昌副省长为第一副组长的河北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邯郸、邢台、唐山、承德、张家口5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级领导小组,石家庄、保定、秦皇岛3市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年产10万吨以上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县级领导小组,其他产煤县(市、区)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

  八、建立监察、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级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有效的关井压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二)建立关井压产统计制度。每月向上级关井压产机构统计上报所辖地区关井压产报表和工作情况。

  (三)建立关井压产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全省和本地区关井压产进展情况。

  (四)建立关井压产监察例会制度。各级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分析关井压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五)及时公布关井公告。在关井压产实施阶段,要定期逐级上报已取缔和关闭矿井的名称,分期分批送省级报纸进行公告。

  九、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一)这次关井压产要与今年开展的小矿山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在防止反复的同时加大整顿力度,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

  (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搞好小煤矿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各市县关井压产工作的督导,打击小煤矿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各市要成立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煤炭、地矿、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负责关井措施日常的行政执法监察。要坚持依法办事,必要时,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十、做好稳定工作这次关井压产是国家对煤炭工业改革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阻力,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会影响一些办矿者和地方利益。对此要有思想准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讲明政策,防止因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公正而激化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