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公布日期:1998-11-19施行日期:1998-11-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7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1-19
施行日期 1998-11-1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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