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大庆市汽车改用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推进步伐,切实落实《汽车改用液化气燃料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半年工商管理费(营运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免收1年的车辆年检费和二级维护费;自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3个月工商管理费(营运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免收半年的车辆年检费和二级维护费;2000年1月1日以后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车辆,不再享受费用减免优惠。

  第三条 经市汽车改用液化气燃料推进领导小组批准的改装单位及改装设备生产企业,其生产项目可优先申请和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第四条 为保证汽车加气站的液化气供应,为加气站运送液化气的车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时,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公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并给予方便。

  第五条 凡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车辆,免装汽车尾气净化装置,免收尾气监测费,并由市环保局统一发给“绿色汽车”标志。

  第六条 已到报废年限的出租车要强制更新。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落户的出租汽油车必须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汽车;其它新落户车辆(排气量大于1.6升的电喷发动机汽车可由车主自行决定是否改装)也必须改装,否则不予落户。违反此项规定的,市汽车改用液化气燃料推进领导小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市的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汽车的改装工作由市汽车改用液化气燃料推进领导小组批准的定点改装厂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汽车的改装业务,否则予以取缔。

  第八条 本市出租汽车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汽车的组织落实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其它车辆改为液化气、汽油双燃料的汽车的组织落实工作由市交警支队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汽车改用液化气燃料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