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科研机构的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自我发展能力有所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人才缺乏,研究开发能力薄弱,科技储备下降,未能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深化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合理布局科技力量,提高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原则

  (一)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实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制、制度创新”,合理布局科技力量。少数科研机构由政府重点支持,加强研究开发;绝大多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入市场,自我发展。

  (二)推动改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以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提高科技发展水平为原则,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三)整体推进,分类指导,试点先行,平稳过渡。充分发挥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大胆探索创新。

  二、总体目标

  少数基础比较好的科研机构,建设为市属研究所;大多数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转制为企业;部分科研机构向全社会科技服务网络方向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若干市属研究所。

  广州作为科技中心城市,需要保持一支骨干科研队伍,大力增强研究开发能力,为持续、长远发展打下技术储备和人才基础。要选择少数基础比较好的科研机构,扶持发展市属研究所。

  1.市属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研究开发,培育、发展优势学科和技术;研究开发支柱产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围绕高技术产业发展进行长远性的研究开发;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

  2.市属研究所在过渡时期实行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营两条线管理。研究开发部分,由政府重点支持,给予资助,并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要求,优化研究开发体制和机制;产业化经营部分,实行自我发展,并逐步剥离。市属研究所实行企业化管理。

  3.市属研究所由科研机构按照条件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议确定。基本条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定。

  4.市属研究所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科技行政部门对其发展方向、研究开发业务监督指导。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申请成为市属研究所,现主管单位必须予以支持。现由集团公司代管的,必须改为政府行政部门管理。

  (二)推动大多科研机构企业化。

  企业化是大多数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改革与发展模式。

  1.以技术开发为主,与企业具有互补优势的,可以兼并方式整体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原由行政局、总公司管理、现由集团公司管理的,除确定为按市属研究所重点扶持的以外,原则上通过资产划拨整建制进入集团公司。

  2.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实力的,可以技术或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控股企业等改组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依靠科技优势盘活、重组资产,发展高技术产业。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3.部分科研机构整建制改制为企业。职工人数较少、资产规模不大的,可以按股份合作制改制,机构的净资产由职工全部买断、职工会员持股。人数较多、资产规模较大的,可以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机构的净资产由职工部分买断,保留一部分国有股份。

  4.小型科研机构,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者转让(出售)。没有发展能力的,予以调整或者撤销。重复设置的,主管部门要采取行政手段予以调整,进和资产重组、优势组合。

  5.科研机构企业化改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合理界定产权,核定资本金。应合理重估实物资产和技术成果、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应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主体,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

  (三)促进部分科研机构转变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服务中心。

  提供科技服务,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是市场经济中科研机构的合理定位之一。部分科研机构应按照这一方向,进行机制转换和功能改造,发展科技服务产业。

  1.具有行业技术优势的科研机构,可发展成为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面向和行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转多和服务,为企业科技进步提供外部支撑。“中心”可以采取会员制的形式,建立企业服务网络,形成利益共同体。“中心”实行企业管理制度。

  2.社会公益类、农业类科研机构,逐步改造为科技开发、服务、经营一体化的实体,实现自我发展。

  3.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向第三产业转移。环境、卫生、计量、规划、医药、体育、水利、园林等领域的机构,根据本行业和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的需要,开拓服务渠道,大力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4.农业类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以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推广应用为主,解决推广应用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龙头。畜牧、水产、林果、特产类等机构,有条件的可以改制为农业科技企业,联合农村各类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按技农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模式发展“三高”农业和农村支柱产业。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自1999年至2001年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科研机构转变为企业法人的,可以继续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名称,继续享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改革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的使用方式。保持科学事业费总额按《广州市科技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的规定稳定增长。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从1999年起,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的事业费中财政补助部分(除离退休人员的正常费用外),以1998年拨款数额为基数,一律逐步递减,3年减完。科研机构职工按现行工资制度的工资待遇,进入档案。

  科学事业费新增部分、减拨部分和科研机构科研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科技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重点支持市属研究所和改制的科研机构,发展高新技术。各类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或改制后,都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三)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离退休的职工,执行现行的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专项拨给,过渡期后不变。科研机构的职工,在过渡期内,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人工龄满20年、干部工龄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改革过渡期后的退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可以用于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四)科研机构按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实行承包、租赁兼并、转让(出售)的,参照执行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公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8〗2号)的有关政策。

  (五)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其部分国有资产,包括经认定的闲置多余资产、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等,可以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的资产,过渡期内由科研机构管理使用。使用收益和经批准转让的收益,经过关部门批准,可由科研机构留用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

  (六)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富余职工安置费不足的,可以用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费等)优先解决。资产变现资金的其余部分,经批准过渡期内由科研机构留用于发展科技产业。

  (七)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设立技术股份。技术股份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一部分可以设立职工共有股,股份收益用于奖励对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职工;一部分可以设立技术股和管理股,由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一部分可以设立技术股和管理股,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享有。科技人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国家规定应予奖励而未奖励的,改制时可依奖励所得入股。

  (八)对企业化改制的科研机构,不再征收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未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发展科技产业的,其资产占用费先征后返后返还。

  (九)改革过渡期间,科研机构现行税收政策不变;改制为企业的,上交增值税的市留成部分,经批准予以返还,支持改制。

  (十)凡涉及科研机构新建、合并、分立、撤销、更名、改变级别和隶属关系等事项,须报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市编委批准;涉及资产变动和财务管理变动的,应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五、组织保障措施与实施

  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科研机构的深化改革,帮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

  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广大科技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投身于改革实践,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增创广州新的发展优势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