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联(总商会)五金钉丝商会、有关企业:

现将《武汉市钉丝行业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武汉市钉丝行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元钉铁丝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武汉市元钉铁丝行业价格协调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协助行业制定价格管理办法,指导行业制定作价原则、办法;

(二)参与行业价格活动,指导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三)参与、指导行业价格监督组织活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武汉市工商联(总商会)五金钉丝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根据本办法对武汉元钉铁丝市场价格进行行业协调和管理,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经营者学习、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自主行使定价权,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盈利;

(二)帮助、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水平;

(三)组织经营者协商制定元钉铁丝的作价原则、办法,协商议定销售价格;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商会在行业价格协调和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尊重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商会组织行业价格活动时,应通知市价格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第六条 商会内部应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商会协调行业价格,应当以行业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行业协调价格制定后应告知市价格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经营者。

第八条 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制定元钉、铁丝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向商会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销售元钉铁丝不得以劣充优,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元钉铁丝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元钉铁丝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标价签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在商会设立行业价格监督组织。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第十五条 商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价格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