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引进资金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显我市经济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促进丹东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或个人通过非职务关系引荐中外投资者为我市提供无偿捐赠、借款、贷款或投资举办企业、开发产业、发展事业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无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算,由接受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按借款利率的高低分别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奖金为引进资金总额的1%;利率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每降低1%,增加资金总额的0.5%的奖金,由接受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按合同确定补偿金额或工缴费的1%计算,由接受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出资,在合同履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金额(包括生产设备的折价)的1%计算,由我市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出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举办独资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的0.5%计算,并非项目竣工运营后,按预算级次由财政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市引进资金的,应在项目提出时与奖金支付单位签订协议,并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公证部门对每项奖励协议收取公证费不得超过10元。

  第十条 引进资金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高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3年4月27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国内资金中介收入支付暂行办法》(丹政发[1993]23号)和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丹政发[199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