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资金,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以公开竞价为主要方式,由政府为财政性开支单位统一采购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事业收入等进行采购活动的市属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是: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及车辆燃油;

  (二)办公、医疗、科研、教学的设备器材或专用设施;

  (三)土地置换、房屋改造、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四)会议客餐、住宿等招待活动;

  (五)低值易耗品;

  (六)劳务活动;

  (七)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办公室设市财政局内,负责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获取采购项目的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引进市场机制,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三)维护供需双方合法利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是:

  (一)按照需要与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向采购办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单,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服务要求及有关附件;

  (二)采购办汇总审核项目,审核资金来源,编制采购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采购计划批准后,由负责公物处理的拍卖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竞价主持单位),按采购办书面委托依法进行公开竞价:

  (四)竞价主持单位应在公开竞价10日前,利用报纸、电视和公告等形式发布竞价信息;

  (五)采购办凭公开竞价后的成交确认书,与供应单位签订供需合同;

  (六)使用单位按供需合同进行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单,供应单位同时提供税务发票,并由使用单位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七)采购办凭验收单和使用单位签字后的税务发票直接向供应单位付款。政府采购一般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可及时进行。

  第八条 汽车维修、车辆燃油、会议客餐、住宿、低值易耗品,由采购办委托竞价主持单位公开竞价定点,并按成交确认书,与定点单位签订合同,一般每年竞价定点一次。各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按竞价确认标准进行采购。属财政全额拨款进行汽车维修的,由采购办直接到定点维修单位办理。

  第九条 市内、外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均可参加公开竞价,并按竞价主持单位公告的内容、时间提出竞卖申请,经采购办会同竞价主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价。竞价主持单位费用按规定减半或按实际发生计收,并在委托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条 采购项目的资金,属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进度拨付到采购办专户;属自筹资金的,由申请购买单位将资金汇入采购办专户。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办应跟踪检查,对定点采购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定点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由采购办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由财政部门在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中扣取相应金额缴入国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竞价主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公开竞价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管理者、竞价主持者与参加竞价者相互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竞价无效,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政策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重大项目的实施细则,由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政府采购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