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现将市总工《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加大工会经费依法收缴的力度,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一、代收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

  (四)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鲁会[1999]4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五)《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工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借鉴和推广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有效做法,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

  二、代收经费的范围

  建立工会组织的市属及各县(市)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具备建会条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代收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季节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

  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四十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其余百分之六十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原渠道直接拨付基层工会;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全额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费缴费比例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

  拨缴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后,上级工会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代收方式。

  1.缴纳地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进行的办法,各交费单位在缴纳税金的同时,在同一地点缴纳工会经费。

  2.缴纳工会经费和筹备金额度:为方便企业缴费,原则上以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征收依据。具体数额由市总工会根据单位申报数与统计局提供数据对比确定,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

  3.缴纳时间:地税部门实行按季代收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相关缴纳手续。

  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直接划拨到市总工会账户。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将征收数据通报市总工会。

  四、处罚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经催缴无效,工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补偿金。

  五、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