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抗灾救灾管理工作,使抗灾救灾工作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职责。抗灾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政府委托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负责调查审核灾情,判断灾害的等级类别和提出救灾工作意见、建议。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明确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的综合管理。

  二、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增强防灾抗灾的意识,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根据本地区当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预备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三、市的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由市三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特大灾害的救灾支援事项,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市有关部门按市三防工作分工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并落实所承担的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省有关部门下拨的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由对口单位负责分配和管理,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通报抗灾救灾工作和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四、加强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重点,不得挪用、截留。各县级市、区在接到上级下拨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后一个月内,要将分配使用情况报市三防总指挥部并抄送市对口有关部门。市三防办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审计、检查。对虚报灾情及挪用、截留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抗灾救灾信息管理,提高灾情预测预报和灾情信息处理的能力,规范灾情统计工作,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要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抗灾救灾工作,报道内容要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六、做好年终抗灾救灾工作总结。市直有部门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对全年抗灾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三防办,由市三防办汇总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