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7]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人事局是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培训规章和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并审定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对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外培训的交流和合作;检查、指导、协调各系统部门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区、县级市人事部门负责按上级关于公务员培训的规章、政策、和规划,拟定本地区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公共课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工作(区、县级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人员除外)。

  三、广州市行政学院是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基地,区、县级市行政学校(中心)等和其他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订可后方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四、晋升为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含非领导职务)和各区晋升为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含非领导职务)由广州市行政学院负责培训。

  各区晋升为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含非领导职务)由各区负责培训。

  晋升副局以上(含副局)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的各科考试(查)成绩,由承担培训院校或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报广州市人事局验印。培训证书是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培训成绩的有效证明,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培训时间:

  (一)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采取集中培训。

  (二)晋升科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采取集中培训。

  (三)晋升处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采取集中培训。

  (四)专业培训时间和方式由各主管人事部门及各行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以往我市有关国家公务培训的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