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如何掌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和川地税函发[1994]1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账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查鉴定为查账征收户的,可实行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入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为核定征收户的,实行定额或定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是:

  1.实行定额征税办法的,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

  2.实行定率征税办法的,统一按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依据下列计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个人所得税=(收入×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税所得率按攀地税函发[2000]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