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扶持并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7)45号文件精神,从整体上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出台本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以其投资少、见效快、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独特优势,在解决劳动就业、调整经济结构、繁荣城乡市场、促进社会稳定和培植地方财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党政领导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方面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搞好服务上来,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要坚持“公平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今后除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外,其它有碍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类条规及审批程序一律废止。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受理、审查、发证中,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必须作出核准或核驳的答复,不允许人为地增加审批、审理环节。

  二、从市情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举的方针,要积极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实现产品上质量,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

  (五)根据国家产业和我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领域。加快向第一、第二产业拓展,积极兴办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

  (六)从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出发,因地制宜确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重点。市区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区,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发展;经济相对落后的县区,主要是围绕扶贫开发,重点发展前景好、见效快的种、养、加等项目。

  (七)有条件的县区要集中建设个体私营经济的经济、科技园区,通过加强配套服务,给予特惠政策,使之逐步建成改革开放的试验区、规模发展的示范区、经济增长的辐射区和人才培育的基地区,并以此带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八)本世纪末,每个乡镇要逐步培育和发展1至2个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支持和帮助其由小规模、大群体起步,向股份制、集团化发展。

  (九)到本世纪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总户数要达到10万;从业人员要达到30万;注册资金要达到 15亿元;年上缴利税要达到2亿元;在全市经济总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30%;要培育3个亿元户,20个千万元户,300个百万元户。

  到2010年,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50%.

  (十)从现在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拿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切实可行措施,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鸣锣开道,迅速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格局。

  三、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辞职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能说明本人就业状况的证明材料,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

  (十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三年内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不影响办理工资升级手续,并保留原级别不变。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市、县、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退职费,三年内享受经营活动中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十三)对离岗、下岗职工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事关系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原单位保留或放在人才交流部门,凡自愿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其档案由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十四)凡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项目,只要个体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且符合国家规定,都允许其生产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它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均不作为在册登记的条件。

  (十五)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全方位的联营、合作;鼓励私营企业收买、租赁、兼并、参股、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允许有较高素质、懂经营、会管理的私营企业家领办国有、集体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买断国有、集体企业。

  (十六)3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 1000万元人民币,可直接办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可以设分支机构,可以办连锁店;经批准,可以直冠省、市名称;可以将个体、私营企业的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折价成为注册资(本)金。

  (十七)对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按照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将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作为投资、低息贷款、股份等留给个体私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个体私营科技型企业,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科技贷款、申报成果鉴定与奖励、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技术进出口和技术活动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有承受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可建立税收返还制度。对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上规模、上档次的,所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税务部门全收,财政部门核实返还。对新开企业年纳税、老企业新增年纳税在20 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财政部门应分别返还上缴税金的10%和20%,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再增加返还比例。

  (十九)凡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40%的,可免交3年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2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对外贸易业、居民服务业和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自开办之日起,可在 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十)各商业银行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为还贷有保证、信誉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要积极为信用度高的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农村信用社可按政策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业主入股,享受社员的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个体私营经济中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十一)个体私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凡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之任职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十二)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进行商务考察、做生意、投资办厂,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方便,办理手续。个体私营企业因经营需要也可邀请外国商人来同进行经贸活动。

  私营企业的产品形成出口规模的,外经贸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其办理进出口自营权手续,并帮助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促进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二十三)外地来同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当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给本人或一名在该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农转非指标。

  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三年以上,有自己固定经营场地和住房的业主。可转为当地城镇户口。

  (二十四)积极创造条件。为外地来同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在入学、人托等方面提供方便,解决其后顾之忧。有暂住户口证者,其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就近安排人学、入园,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五)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土地,包括建设经济园区、改造旧城街道,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其大开绿灯,在农地审批冻结期间,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盘活现有闲散土地。

  四、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要建立收费登记制度,除国家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要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在《收费卡》上登记。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强行指定推销商品;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在经营环节上给予刁难。

  (二十八)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经市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组批准。检查时要出示证件,经济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名目的评比、竞赛联谊、学会等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九)由协调领导组抽调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每年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两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公布于众。

  (三十)除发照机关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十一)个体私营企业者及其雇员,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保护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把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二)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服务、勤劳致富,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活动,要在较大的私营企业中逐步建立党、团、工会组织。

  (三十三)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授予“先进个体工商业者”、“文明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可评为各级劳动模范。

  六、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一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具体要做到“三个纳入”:一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要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三要纳入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总结、评比内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实行“一把手工程”。市、县(区)、乡(镇)、村领导抓发展,职能部门抓服务,各行各业抓扶植,纪检政法抓保护,制定责任目标,“一把手”负总责,年终总交帐,实行一票否决制。为了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同市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组”,以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委副书记赵仁家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玉田、市政府副市长阎文照、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李乐贤担任。下设协理署,署理由王玉田兼任,副署理由工商局长、国税局长、地税局长担任。协理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研究组织实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规划;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各部门各方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帮助各县区、各部门抓好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完成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各有关部门要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先进典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六)各级统战部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逐步培养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的个体私营积极分子队伍,并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成长。

  (三十七)各级工商联要真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确实成为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着实抓好以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

  八、过去市委、布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决定,凡与本意见相悖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