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9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我市扣缴义务人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下称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细申报的推行对象:2005年首先在具备电子申报条件(包括网上传输和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其他网上申报条件,下同)的高收入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推行到全市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明细申报的应税项目:2005年暂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应税项目以汇总方式一并申报。从2006年起将明细申报逐步扩大到其他应税项目。

  三、明细申报的内容: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个人收入(包括未达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和个人纳税情况及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等。

  四、明细申报的时间及方式:已接受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及网上申报培训且具备上网申报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的安排,从2005年7月份起通过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dltax.gov.cn)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实行明细申报;对于未被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列入明细申报管理范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暂按原方式申报。

  五、补录明细数据要求:凡在2005年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的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在实行明细申报之前今年其他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的补录工作。

  六、纳税数据报送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数据报送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纳税人的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新申报软件的学习培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地税机关联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开展对扣缴义务人的办税人员使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的学习培训,并把载有申报软件的光盘和用户手册派发到各单位。

  八、扣缴义务人在使用业户端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或网上申报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95105199和12366-2,或登陆技术服务网站(www.yhds.com.cn)和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咨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