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根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和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应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工作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占用矿产储量补登记工作。

  二、已经进行登记占用矿产储量,作为《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有关矿产储量栏目填写和审核时的依据。在换证前来不及进行简测计算占用矿产储量的矿山,应在换证后补做简测工作,限期完成登记占用矿产储量工作。

  三、为加快矿产储量登记工作的进程,对于因地质工作程度低、没有计算D级储量的生产矿山,应抓紧进行简测工作;对于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提供简单的地质资料,经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可后,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

  四、新建矿山申请采矿登记,应严格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占用矿产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