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贯彻铜发[2000]1号文件精神,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元月十日

关于贯彻铜发[2000]1号文件精神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意见
市劳动局
(2000年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铜发[2000]1号)文件精神,促进和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现就深化我市劳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就业、用工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

  1、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创造条件。

  到2003年,建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覆盖全市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近期工作重点:一是健全市职业介绍和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完善职能,规范运作,强化职业介绍队伍建设。同时,加快发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尽快形成以市职业介绍及区、县职业介绍机构为龙头,以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二是按照劳动力市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市职业介绍中心和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软、硬件建设,重点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实现信息互联,信息共享。对外实现与全国、全省及兄弟地市信息联网;对内实现市、县、区以及大型企业信息联网。三是建立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以及用工单位劳动力需求数据库,强化基础工作,发挥就业指导和用工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动力,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使劳动力市场成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2、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新的录用制度。

  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各类企业必须定期将空岗及用工需求情况向劳动部门报告,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空岗证明》,企业凭《空岗证明》进入劳动力市场发布招工(聘)广告,公开招用人员,杜绝场外交易、私招乱雇。进一步贯彻“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取消企业以“照顾”为由进行内招或搞变相“子女顶替”以及“转招”等做法,各类学校毕业生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不再搞硬性“分配”和“派遣”。凡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必须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并根据企业的空岗及用人条件,自行选择培训专业和确定竞争岗位,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录用手续由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

  3、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制度改革,形成能进能出、灵活实用的用工管理制度。

  彻底打破原有的“全民”、“集体”、“干部”、“工人”等固定身份界限,以淘汰制营造竞争氛围。企业内部可始终保持一定比例的职工待岗,定期对职工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在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对文化素质低、专业技能差、事业心不强的待岗职工,强制进行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将其转入内部劳动力市场,待有内部单位招聘时参加竞聘。对于两次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半年内不被聘用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对企业传统的干部制度进行改革,在企业内部只有岗位不同,没有干部、工人之分,任何职位都必须实行公开竞争,优胜劣汰。

  4、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正常的企业减员机制。

  企业各类用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发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严格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对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企业新的减员将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企业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生被兼并、资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合同不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裁减人员。

  5、实行劳动事务代理,变单位人为社会人。

  从2000年开始,企业新招人员逐步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制,即企业只管生产经营,不再管职工的劳动事务。职工只在企业拿劳动报酬,其他一切人事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全部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管理,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为促进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今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职工自由进出企业,即职工有权按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回到劳动力市场重新择业,直至实现企业和员工自由地双向选择。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是根据中央提出的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在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必须把经济发展与解决就业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经济的发展,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一手抓非国有经济,特别是外资、私营和个体等非公有经济等中小企业,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并作为解决就业渠道的突破口;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四是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2、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隐形就业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用人单位使用与其他单位存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之间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有权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三是企业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的情况下,符合下岗条件的,应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符合下岗条件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四是职工与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因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是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达半年以上,且收入稳定的,企业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六是对只在企业存放档案,不在企业工作,又未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关系转移到职工实际工作的单位或市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

  3、建立新机制,促使下岗职工走向社会。

  在抓好当前“两个确保”的同时,力争用5 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

  第一阶段是单轨阶段,即到2000年底,主要任务是,按照国企3年解困目标,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富余用工问题,下岗职工必须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

  第二阶段是双轨阶段。在2001年至2003年这个阶段,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即协议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应按其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其他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或自谋职业。国有企业新的裁员和精减的下岗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即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第三阶段即并轨阶段,从2004年开始,所有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完全通过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就业机制。

  4、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继续贯彻落实“两个确保”政策,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积极推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制度,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事务按属地化原则由社区进行管理。加快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积极推行企业职工住房货币化,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使企业尽快做到“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

  三、深化企业工资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总体思路,到2002年初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1、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根据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确立工资水平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不得超越指导线的上限与下限范围。2000年选定一至两个行业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2001年在全市30% 左右的国有企业中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2002年则全面推行。

  2、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2000年开始在全市开展主要工种(岗位)的工资水平调查;自2001年起,每年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全市主要工种的劳动力平均工资水平,全面实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3、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与制约机制,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行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经营业绩主要考核实现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者年薪收入分为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效益年薪上不封顶,具体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报政府批准。

  加强对经营者工资内外收入的民主监督,规范经营者的职位消费,增加收入透明度。经营者收入支付坚持“先考核,后兑现”,严格进行业绩考核和离任审计。试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以解决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4、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主要突出岗位、技能、贡献和生产要素在工资分配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和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的民主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使职工参与和监督企业工资分配的过程。一是实行按岗定薪,增大岗位工资在全部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合理拉开差距。二是实行技能津贴制度。从2000年开始,工效挂钩企业实行职工技能津贴增加的工资每年允许核增工资总额2~5%单列,以鼓励职工学技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三是在中小企业中试行劳动分红,使职工能够依据劳动贡献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四是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适当扩大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范围,增加资本在企业分配中的比重。实行技术人员持股,科技成果入股及有关利润分享制度,激励科技人员发挥作用。五是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试点。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推行协商制试点,逐步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在技术密集型企业对科技人员试行协商工资,稳定企业技术人员队伍。

  四、实施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实施全员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并根据劳动力的构成状况,分层次、分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对城、乡新增劳动力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依据其工作特点,进行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对失业、下岗职工以促进其再就业为目的的实用型培训。

  1、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就业准入控制制度。对我市范围内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人员,以及农村劳动力向我市非农转移的人员,在就业前实行1~3年的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新增劳动力就业,须凭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企业不得使用无证劳动力。

  2、实行技术工种凭证上岗:从2000年开始,企业应分批分期对在技术岗位上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实施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使其取得与从事的技术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将其调整到非技术岗位或结合企业减员增效工作作为减员处理。建立企业职工培训考核、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等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从2000年开始将在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技术繁简等特点,每二年核定一次初、中、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数,企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津贴。用1~2年积累经验,到2002年在全市全面推开。

  3、大力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针对我市下岗失业职工的自身特点和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实用型培训。各类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合理设置专业,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各类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2000年起,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至少实施一次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做好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再就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凡未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可缓发或不发生活费,以促进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本着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促进就业的宗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试行推广“政府购买再就业成果”做法。培训机构根据劳动部门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目的,实行培训与就业挂钩,只要使失业、下岗职工掌握某项职业技能,并使一定比例失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由政府按比例出资购买培训成果。

  4、继续深化职业技术培训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全市职教资源优化组合,实施战略性重组。采取分门别类,各有侧重的发展战略:首先行业、企业应建立与自身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培训机制,可以设置专门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亦可委托其他办学实体代培,企业的办学实体和培训机构应逐步与主体分离或分灶吃饭。其次,积极引导全市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完善市场办学机制,逐步形成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化模式。第三,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倡导、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术培训。逐步在全市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结构合理并适应企业发展的职工队伍。并逐步形成全市以各类职业学校、培训中心为龙头,企业培训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技术培训网络。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以促进和保障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