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四章 复查与总结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指: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二)市人大代表书面建议;

  (三)经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市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办好每件建议和提案。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人大代表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市政府办公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政协建议案由市政府承办;

  市政协提案在市政协办事机构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机关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并在收件后10日内将回执单退回交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组织落实。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对其提出的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不可行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谅解。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主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分管领导要听取办理工作汇报,认真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期间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能够在会议期间办复的,应在会议期间抓紧办理,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供具体情况资料,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以公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函要针对建议和提案中的意见逐条答复。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照要求,提前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负责答复。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中应附有《征询人大代表办复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只需将《征询人大办复意见表》寄给领衔代表,答复函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

  办理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报送市政协办事机构,由市政协办事机构转复提案人。答复函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在离办理期限15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办理。

  第四章 复查与总结

  第十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 经征询意见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办机关的要求,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一般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后1个月内完成,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复查答复函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市政协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办事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对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一般每两年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办理工作的;

  (二)久拖不办,贻误工作的;

  (三)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的。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大、政协机关转交市政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来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