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资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等处罚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职能部门不得推诿。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妨碍外商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该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治安环境负责,各县(市、区)长、各镇(乡)长是本辖区社会治安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制止各处骚扰和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以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收费手册》为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手册》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或湛江市外商投诉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投诉。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

  第五条 与外商洽谈投资项目,必须如实反映我市现有条件,向外商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意与我市国有企业洽谈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整厂收购时,国有企业必须尽力促成。国有企业决定放弃嫁接外资时,必须先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放弃。国有企业擅自放弃或拒绝外商投资的,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利用外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如有多家投资者,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资质和资金信用进行评审,择优选定投资者。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各方必须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投标、设计、施工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按我国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及中方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占用外商投资企业财物。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不得单方面将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给第三者经营,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中方委派或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有关法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二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因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湛江市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