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柳政发[1998]8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范围、对象。

  2000年8月20日前在本市居住并持舍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3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含祖传单位和房产局公房、私房及与直系亲属居住吝)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家庭户(不包括:1、违反计划生育家庭户,2、有家庭成员参加了货币分房的家庭),均属本次承相廉租住房范围和对象。

  二、实施步骤。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本市市民申请承祖廉租住房,须填写《柳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原住及复印件(1、本市常住户口本;2、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救济证;3、下岗证;4、计划生育证)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负责韧初审,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区政府负责二审后,送市房改办审批。

  经市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人,由市房改办在《柳州日报》张榜公布,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有异议者可向市房改办反映。

  三、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房改补贴租金的30%。

  (二)、廉租住房承租户每年须填报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户年收入申报表》交市房改办审核。

  (三)、承租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仍在当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内的,继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在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退租或按当年房改补贴租金标准承租;家庭月收入已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退租或按当年房改成本租金标准承租。

  (四)、按廉租租金标准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补贴租金标准承租的,应按承租当年历改政策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最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

  (六)、承租户因承租廉租住房地点环境、楼层等不满意而不服从安置,取消其承租资格,今后不再安置。

  (七)、廉租住房安置,原则上按四人(台四人)以上的家庭安排二房一厅、三人以下(含三人)安排一房一厅进行分配。

  (八)、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视为转租)和空置。违反规定转租和守置半年以上的,一经发现,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对转租者除按房改成本租金收取自承租之日起到发现之日止的住房租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广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