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0-07-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5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7-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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