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授权对全省畜牧食品、兽医兽药和饲料进行行业管理。

  二○○○年七月七日

  一、职能转变

  省畜牧食品局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逐步转变到主要通过提供工作指导、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促进畜牧食品业发展的运行机制上来。

  二、主要职责

  职能转变后,省畜牧食品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草拟全省畜牧食品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畜牧生产、兽医兽药、饲料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畜牧食品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畜牧食品行业结构布局调整,扶持龙头企业,推进畜牧食品产业化发展;制定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和科技推广。

  (三)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饲料饲政工作;草拟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畜种资源保护;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

  (四)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疫情的扑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和兽药饲料生产技术服务;负责草地资源保护,指导退耕还牧还草工作;负责牧区人、草、畜三配套建设,提供优良牧草种子和牧草栽培等技术服务。

  (五)指导全省畜牧食品体制改革,研究拟定畜牧产业化经营政策和大宗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产业化发展;开展畜牧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积极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

  (六)管理国家扶持畜牧业资金的统筹安排及监督管理;组织畜牧食品行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畜牧业科技队伍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畜牧食品行业学会、协会的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畜牧食品局设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政务和政策法规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文秘、档案、目标管理和外事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基本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劳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畜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畜牧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畜牧业科技队伍建设;承办和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畜牧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畜牧业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省级财政扶持畜牧业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和畜牧事业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畜牧生产统计;承担畜牧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外资项目管理工作。

  (四)生产科教处

  研究拟定畜牧科技与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指导畜牧科技、农区畜牧业生产、畜牧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区畜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畜禽良种登记、管理和优良畜禽品种的推广工作;组织科技协作、技术推广及科技成果的评审、转化工作;负责畜牧生产宏观指导、产业化推进与业务技术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畜牧食品行业学会、协会的工作。

  (五)兽医兽药处

  研究草拟兽医兽药地方法规、规章和兽药地方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审核发放兽药批准文号和兽药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及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药生产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饲料处(挂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牌子)

  研究草拟饲料法规、规章及饲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颁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批准文号;负责饲料资源开发等工作;开展饲料生产技术服务。

  (七)草原处

  贯彻实施草原法律、法规,负责草原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和牧区人、草、畜三配套建设,指导牧区畜牧业生产、退耕还牧还草工作;负责草原防火工作;提供优良牧草种子、牧草栽培和草地生态治理技术服务。

  (八)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研究拟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市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的政策措施;预测并发布畜禽及畜禽产品和畜牧生产资料供求信息,开展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产品销售;指导畜牧业信息系统建设。

  纪检组(监察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畜牧食品局事业编制为51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不含1999年度军转干部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