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一月三日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国办发[1998]34号、国发[1999]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11号)精神,为改变市区农村用电管理的落后面貌,降低农村用电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市农村电气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农村用电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农村住宅到户电价

  从1999年11月起(按11月抄见电量)到同网同价之前,江门市郊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按4镇各自统一电价(礼乐、潮连镇:0.90元/千瓦时;外海镇:0.85元/千瓦时;环市镇及头、北办事处:0.81元/千瓦时;)执行,其余各分类电价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9]40号)的规 定执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

  (一)从1999年11月起,江门市郊农电管理体制由原市、镇、管理区三级管理改为市镇两级管理。由镇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到户。1999年12月10日前全部撤消村民委员会一级管电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二)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的镇供电所,是市郊4镇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为营配合一,人、财、物纳入供电部门统一管理。

  (三)江门电力J业局对镇农村管电人员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统一发放工资的“五统一”管理。

  (四)对各镇招聘的农村管电人员,由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招聘人员的工资级别标准、劳保福利等待遇,参照供电所有关标准执行。

  三、农网建设改造

  (一)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广东省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暂行规定》执行,抓好工程施工质量。制定农网改造规划,其资金来源:10千伏及农网到配电变压器的调整,原则上在农网贷款资金内解决;0.4千伏及以下的低压农网的整改(包括低压巷线、电能计量等),在综合管理费中统筹解决。

  (二)各镇农村电价在未实现同网同价之前,应努力加强管理,加大农网整修力度,使电价保持相对稳定,并保持一定的积累,维持良性循环。

  四、电力设施产权移交

  原各村电管站管理的农村集体电力设施,其产权归属按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原则进行移交,有关具体移交实施办法由江门电力工业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五、实施与监督

  (一)各镇、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镇供电所开展工作,积极支持本辖区内进行的抄表收费、线路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对扰乱用电秩序、窃电等违章用电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协助进行处理。

  (二)对农村二级表到户电费的管理,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要设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市物价局、江门电力工业局要切实抓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实施,对拒交电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涉及的电价管理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问题,由江门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从1999年1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