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根据《关于深圳市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92号),深圳市各财险公司从今年1季度起开始报送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为切实做好车险信息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智能保险证所载信息的作用,不断完善车险风险评估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深圳市试行智能保险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智能保险证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在汇总统计信息时,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准确核算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和实收保费等科目,并将准确数字填列在统计表的相应位置。统计工作不仅要保证统计报表内、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准确,还要将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和相关的会计报表、业务报表核对、验证,确保智能保险证的信息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二、认真做好车险业务的经营分析工作

  试点保险公司在填列统计表后,应根据统计表以及相关报表,分析当年年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与统计表一并上报。书面分析报告应包括:当年的车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单列)以及实现利润等情况;按险别、统计表纵表头类别组合统计的各险种各种情况下的基本损失率、统计表纵表头各种情况下的成本率等。书面分析报告应由试点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

  三、切实加强智能保险证的管理工作

  从2000年11月1日正式运行智能保险证以来,试点保险公司都相应调整了车险业务的管理方法,对保证智能保险证的顺利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有的保险公司也存在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我会下发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智能保险证的管理工作。

  四、继续做好自定信息的研究工作

  试点保险公司要继续加强对自定信息的研究工作,尽快将现已存在的车险业务的服务功能与智能保险证的管理功能对接、融合。凡现已存在的车险业务的服务功能,应于4月1日前全部纳入智能保险证的统一管理中,4月1日以后,任何试点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服务证等变相的一车多证的形式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

  五、其他要求

  试点保险公司应密切注意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公司及我会报告;各有关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切实做好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我会将按照《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圳市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9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试点保险公司的智能保险证试行管理情况以及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汇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智能保险证的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