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建设[1998]165号《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办法》和海南省建设厅琼建设[1999]27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对《海口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请示》的批复,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委托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1.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三级及三级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2.按市政工程分级标准三等及三等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项目。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

2.是否符合抗震、人防、节能、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3.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经济;

4.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文件;

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

2.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二份);

4.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审查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作为施工依据。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备案。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对使用功能及主要结构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机构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审批的施工图文件进行验收否则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定期公布。并报省建设厅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审查。对业绩突出的审查人员可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审查过程中有重大争议或超出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