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发票使用企业:

  为了强化地税发票管理,规范纳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结合株地税发[2000]59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涉外企业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供应:

  1、从9月1日起,我局将按市局要求提供非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分局发票站供票窗口从每月1日到15日发售发票。各用票企业要严格核算用票数量,特别是掌握好节假日的发票用量。凡饮食、娱乐等购票单位,每次限购非定额发票2本,定额发票一个月用量。

  2、用票企业购领非定额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9月1日前企业结存多余的非定额发票应剪角作废。

  3、发票购领时,企业发票管理员应持发票购领簿、本人私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将所领购的定额发票逐张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并在分局发票管理人员验章后,方可领购使用,否则不予领购。

  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我局所管辖的饮食、娱乐等企业,除批准自印发票外,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一律使用定额发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对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方可开具非定额发票。

  三、发票警示牌制度:饮食、娱乐等企业应在收银台醒目处设立发票警示牌:标示发票举报中心电话,提醒消费者付款结帐时索要发票。

  四、发票的填开:

  1、企业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如实全份一次性复写,各栏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应划上“@”符号封顶,后面写“零”。

  2、作废的发票要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3、每本发票的《发票审计记载卡》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以便分局发票站查验。

  五、发票存根的保管:用票企业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必须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我局查验后方可销毁。

  六、企业自印发票的管理:自印发票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觉加强发票的管理,印票数量以一年使用量为限。企业每年要对发票管理自查两次以上,并将自查结果报我局备案。我局也将每年不定期对自印发票的企业进行发票检查两次以上,确保自印发票的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七、代征单位的发票管理:

  1、经我局批准的代征单位应设立代征代收税款台帐,逐笔登记代征税款,次月10日内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库。

  2、代征单位对外开票时,必须要求受票人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准确计算税款,按规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3、我局对代征单位的发票管理每年将定期检查两次。

  八、违章处罚:

  1、我局对一般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我局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或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00 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用票企业被人举报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票违章举报中心将按《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办法》严肃处理。

  用票企业应严格调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我局的发票管理规定,不断强化自身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使我市涉外企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