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地勘字〔1999〕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矿部第14号令)是矿产资源法的配套规章,也是对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进行管理的有效法律依据,各级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