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拟定每年度的各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规划;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的建议,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讨论并决定由有关的委员会讨论研究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质询案,讨论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三)讨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规章制度(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情况汇报,或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某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

  (五)拟订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案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

  (六)讨论、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门调查方案,听取有关专门问题的调查汇报;

  (七)讨论、制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未列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作出安排;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调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或者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依法决定对有关个案是否应当监督和组织专门调查;对已决定应当监督的个案,违法事实清楚的,督促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案情重大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依法确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对象和内容,拟订评议工作方案;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进行评议工作;

  (十)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发出《法律监督书》的书面建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发出《法律监督书》的书面建议,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对书面建议所指出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确定后,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方案;讨论、制定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案、意见;讨论、安排有关指导基层人大的工作和活动;

  (十二)讨论和检查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席团、办公室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四)检查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指导、协调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有关日常工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十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处理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事后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十六)讨论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有关人事安排;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的职务;依法提名本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提议以及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专职的常务委员会负责人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所召开的会议除外),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的时候,各成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专职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常务委员会机关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经主任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的二日前,办公室应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的意见,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集体决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