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53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市区对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300元统一调整为800元。各县(市)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报市局备案。同时对这次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凡涉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的调整,请严格按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地税发[2002]8号)规定办理。

  2、各地要认真宣传,充分准备,精心组织,确保年内定额调整到位,并做好税银一体化衔接调整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