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0年度退股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圆满完成我市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就做好200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今年是全面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最后一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和贯彻新修改的《兵役法》的关键一年,退役士兵大幅度增加,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截止5月底,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743人,其中需统一分配工作的有1597人(包括转业士官219人)比去年增加208人。加上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开展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人员分流等情况,今年的安置工作将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严格贯彻执行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人民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安置政策的落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县区负责县区安置,市区负责市区安置。

  2、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

  3、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

  4、1995、1996年底直接征集进西藏服役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表现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赣府发(1995)61号、(1996)59号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5、服役期间因国家建设征地农转非的人员,须具备齐全有效的手续,方可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6、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非户口所在地征集入伍的;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的;属非农业户口占有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或所持“非农”入伍通知书系涂改、挪用其它年度的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7、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应给予适当优先和照顾安置。

  8、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9、各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非个人原因,两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下岗。

  (二)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要认真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使之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对以退伍军人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对优秀农村退役士兵,要在培养选拔基层干部、考学、招工、发展生产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

  (三)制约措施。

  按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为了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2、劳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人事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增人计划卡;同时,政府授权安置部门通知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增资和调动手续。

  3、在“双拥”评比中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即凡拒收退伍军人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和年度文明先进单位。

  4、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组成督查小组督查,对部门和单位超过二个月安排上岗的,从该单位财政和银行帐户上划拨该退伍军人的生活费(每月不低于200元,从介绍信开出之日算起),直到安排上岗。

  三、更新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安置方式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实践,积极、稳妥地探索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

  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着重在拓宽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退役士兵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两条渠道上有所突破。要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1)拓宽安置渠道,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退役救死扶伤。非国有经济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分配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强行要求其交纳企业股金和各种巧立名目的培训费、上岗费等。(2)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义务兵按每人3万元、转业士官按每人5万元收取有偿转移金,用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分配工作之后,在接收单位提出并与安置部门办理了“有偿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如果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按自谋职业办法实施;如果本人要求再次分配工作,可重新分配工作。(3)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采取两种鼓励办法。一种是保留国营正式职工编制,享受有优惠政策。如本人申请,允许退役士兵到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挂编,劳动部门两年内不收取其挂编费;对兴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并免交二年的管理费;对若干年后联系了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劳动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职工调动手续。另一种是不保留国营正式职工编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分配工作之前的退役士兵(如分配工作之后接收单位提出并与安置部门办理了“有偿转移”手续的也可),在本人申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基础上,由政府按转业士官每人3万元、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的来源,一是从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有偿转移金;二是政府每年从财政上支拨一定数量的补助金;三是调拨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经费总额中的节余资金。

  各县(市、区)“有偿转移”收取标准和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视情而定。

  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新形势下的就业观,是退伍安置工作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继续开展好这项工作。

  退役士兵本人要更新思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正确理解现行安置政策,做到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不能把社会职业分三等九级,对安置挑三拣四。凡工作介绍信开出后,不按期到安置部门领取介绍信,或领取介绍信后不按期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部门密切配合,健全监督机制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把好安置资格审查审批关,建立责任制,把审查、审批责任落实到人。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手段,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不能出现错安、漏安的现象。未经市安置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共青垦场的安置部门一律不得开具《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要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要带头做表率,在安置工作中不得打招呼、写条子、开口子,自觉维护安置政策的严肃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政策的情况要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级征兵部门每年3月底要将上一年度非农青年入伍通知书号码抄送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备案,让安置部门做到心中有数,早准备,早计划。安置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为退役士兵出具假材料、假证明。办理退役士兵的户粮关系审核手续,仍按省退伍办、省公安厅、省粮食局联合下发的赣复退字(1994)26号文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刁难、乱收费。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克服困难,把退伍安置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退伍安置工作的议事制度,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从而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和各接收单位,接到计划通知后,要尽快研究,落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安置计划,务必在八月底之前让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各单位接收任务详见附表)。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