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大公路执法监督力度,实现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昌市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以下简称联合巡查组)由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其中,市公安局15名,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局各5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各3名。每个成员单位应有一名局领导参加。联合巡查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属办公,负责联合巡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子进同志兼任。

  二、职责任务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和省政府赣府发[1994]41号、市政府洪府发[1995]19号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市公路(含水路)和各类检查站、收费站及其他路检路查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而擅自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或其他变相的检查站、收费站,有权通知当地政府依法强行撤除,并提请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将非法所得上缴市财政。

  (三)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可视情予以暂扣证件、检查械具及有关票据,通知当地政府或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发现有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有权通知当地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对坚持不该的,可提请市审计部门审计收缴。

  (五)对“三乱”行为严重或屡禁不止的地方或部门,可通知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无好转的,可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或予以新闻曝光,并对其“三乱”所得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及其执检、执行人员的“三乱”行为,如被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报请有权机关撤消该检查站、收费站,吊销“设站许可证”和“执检执收人员公务证”并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违纪人员依法处理。

  (七)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上公路实施“三乱”行为的,有权当场责令改正,并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予以暂扣执法证件、检查器具及有关票据,通知当地政府或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巡查方式

  (一)巡查工作由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分别以局为单位开展巡查为主,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巡查单位可结合自身公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联合巡查组统一组织的巡查,根据全市“三乱”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开展突击巡查。进行巡查工作时,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但应将巡查情况书面报联合巡查组。

  (二)实行分段巡查包干制。市公安局负责南昌县、进贤县、东胡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和高新开发区和全市水路;市交通局负责新建县乐化镇、溪霞镇和安义县、湾里区罗亭乡、昌北开发区;市林业局负责新建县(不含乐化、溪霞两镇)和湾里区(不含罗亭乡)

  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可结合自身公务或配合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开展公路巡查。

  (三)实行亮证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履行巡查职责时,应出示《南昌市公路执法巡查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好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南昌市公路执法巡查证》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公路执法联合巡查制度是治理公路“三乱”、保障公路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支持,密切配合。对联合巡查组或各巡查单位下达的公路执法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联合巡查组和有关巡查单位;对需要上缴市财政的罚没款项,必须如实上交,不得截留;对违法人员要坚持依法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二)各巡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经常抓、反复抓、常抓不懈。各巡查人员要秉公巡查,依法办事,在采取有关巡查措施时,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得随意扣缴证件。

  (三)各检查站、收费站及其公路执检执收人员要自觉接受巡查人员的检查,虚心听取巡查人员的意见,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不允许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