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有关煤炭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全生产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保持了安全局面的基本稳定。但是一些煤矿安全基础差,人员素质低,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部分地区事故多发,安全状况不好。为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防范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秩序不乱,力度不减。当前,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刚刚建立,矿区安全监察办事处正在筹建,省级煤炭管理体制处于改革阶段。在此特殊时期,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建和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使安全监察工作尽快走上正轨。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期间,要保持煤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断档。

  二、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坚决遏制特大伤亡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通风、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的监察;监督企业落实通风瓦斯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及时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做到管理到位,防范措施到位。

  三、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的监察。为了提高矿长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7月至9月,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矿长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专项安全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矿长是否持有“煤矿矿长资格证书”;二是矿长是否具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处理井下灾害的能力;三是矿长是否全面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对煤矿矿长资格的监察要有组织、有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矿长进行考核采取问卷考试和民意测验、查询等方式。监察中,对矿长没有资格证书或不具备基本安全专业知识的煤矿,要责令该矿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限期进行培训,仍达不到条件的,要吊销矿长资格证书。

  矿长资格专项监察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

  四、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当前要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办矿,从严管理。对无采矿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仍非法组织生产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和处罚,对有关责任者依法查处。必须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办矿、非法生产。凡放松对小煤矿管理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是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察。开办小煤矿必须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通风系统不健全、有重大水患又不能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不具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各类小煤矿,不管持证与否,均必须停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

  三是突出对矿办小井的安全监察。以各矿务局、矿名义开办的小煤矿,不能处于本矿区正常开采范围内,其安全条件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必须纳入大矿统一管理,否则坚决予以关闭,或进行彻底脱勾。

  五、加强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监察,扭转安全被动局面。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灾害严重、抗灾能力不足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强化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整改不力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采取相应的关井措施。

  二000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