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9]204号),加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和监督,发挥基金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当前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和各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包括以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各项基金(含附加)和各项专项资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下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一)公路建设基金、摩托车和农拖养路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附加费(包括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新菜地开发基金;

  (六)林业基金(含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三项);

  (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

  (八)副食品风险基金;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十)土地出让金;

  (十一)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十二)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三)工业用电、民用照明电附加;

  (十四)工业用水、民用自来水附加;

  (十五)渔业建设附加;

  (十六)城市建设配套费;

  (十七)排污费;

  (十八)墙改费;

  (十九)其他政府性基金(附加)。

  随着国家对基金(收费)的调整,我市将适时作相应变动。

  第四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履行以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组织建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管理制度,并代表政府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进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方向,提高政府性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三)负责审核、审批、转报、编制、下达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

  (四)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法规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基金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安排计划以及有关基金使用计划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 基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情况和建议计划,并定期向计划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执行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原则应遵循当年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基金规定的使用投向,优先安排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基金使用部门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情况、本部门(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当年基金预计征收数额,提出本部门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送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

  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执行基金安排计划情况,上年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2、当年基金使用安排的原则和设想。

  3、当年基金使用的总体安排建议和用于基本建设的计划建议,基本建设计划建议应包括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三)坚持基金规定的使用方向,除了设立该基金时批准列支的相关费用之外,原则上全部用于规定的基本建设的投向。

  (四)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比例、基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原则,正式下达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由基金使用部门执行。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和日常管理:

  (一)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深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按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和权限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

  2、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持上述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按规定要求开工所需的相应文件等向县级以上计划部门申请开工并纳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

  (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必须将各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工程预算、中标通知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用款计划等文件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开工前审计,具备条件并由计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才能开工拨款。

  (三)使用各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基金使用部门不是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应由基金使用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业主实施。

  (四)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计划部门下达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需要变更计划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基金使用部门初审后送同级计划部门审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五)基金当年下达使用计划的应完未完余额,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可结转到下年度基金计划使用。

  (六)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于月份终了10日内编制月份基金实际收、支报表及建设项目情况报表,报计划、财政主管部门。

  基金使用部门于每年1月31 日前将上年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书面送同级计划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纳入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运行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汇编和审批基金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 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

  第十一条 关于对政府性基本建设基金的监督及检查:

  (一)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稽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对自行变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的单位,由计划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规处理。

  (二)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使用基金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在建和项目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使用方向,截留、转移、挤占、隐匿、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处理。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将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备案。

  (三)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各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以基金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使用部门或单位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合同期内还清本息,基金本息继续作为政府专项基金,按原有渠道安排使用。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借款方拥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林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