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民情、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山西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本决定。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信访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

  二、信访工作要坚持下列原则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2、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区别不同类型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答复来信来访人。

  3、对进行控告、检举的信访人及反映的问题,应当保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信访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重要信访案件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1、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

  3、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4、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国家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6、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7、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信访工作内部职责、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领导批办的、主任会议研究的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理承办信访案件的汇总、存档;负责对一般信访案件的阅读、接待、转办、催办、答复;负责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具有全局性、动态性和有价值的建议、意见的汇总和摘报呈送领导参阅;负责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接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部门的指导。

  对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领导阅批制度。办公室信访部门对需要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然后送给相应的部门或单位办理或送分管的主任或副主任阅批。对其中需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的,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领导阅批要结果和经主任会议研究的重要信访案件,应限期交办案单位负责办理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案件,由分管副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协调处理。

  要建立和加强办理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制度,包括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督办责任制度和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责任制度、确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五、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重要信访案件的制度

  要把信访工作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涉及下列性质的信访案件,经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示,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1、反映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反映危害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关系改革开放大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

  3、反映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中存有重大失误,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或显示公正、枉法裁判的;

  4、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以及其他有关的重大信访案件。

  对于特别重要的信访案件,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可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举行主任会议研究信访案件,应由有关办案单位参加并汇报案情和办理情况。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牵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汇报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的态度、意见等。

  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群众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处理。

  1、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2、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组织会议信访机构,按国家机关分设若干接待室,配备得力干部,分别接待来访群众。重要信访问题,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按对口原则亲自接待办理。特别重要的信访问题,酌情提交大会秘书处或大会常务主席会议或大会主席团研究。

  3、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收受的来信来访案件,都要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会议期间不能解决的,以大会秘书处的名义转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结并及时报告。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要设电话专线,以便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要出信访信息,通报接待和办理情况。

  同时,要抓紧抓好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和执法检查期间的信访工作。

  七、加强信访工作的联系、通报

  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信访部门牵头,主动加强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信访信息,通报重要信访案件,交换工作意见,分析信访动向。可协商建立信访联席会议或采取其他形式,以加强通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