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10501

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筹备组:

  现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监会和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派出机构,包括中国保监会设在各地的保险监管办公室、直属保险监管办事处和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保险监管办公室、保险监管办事处、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拟定实施监管的具体办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和境外保险公司代表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进行初审,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和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审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承办兼业代理许可证发放和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协助保监会组织本辖区保险个人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并负责核发其资格证书。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地方性险种的备案;监管辖区内保险机构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备案的主要保险条款、费率的情况。

  第八条 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处罚权。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监管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分析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条 派出机构对涉及吊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许可证》、停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取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重大处罚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含省分公司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总代表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来自辖区内和中国保监会批转的保险信访投诉;定期分析辖区内保险信访、投诉情况,并报中国保监会。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保险社团组织。

  第十四条 保险监管办公室根据授权处理区域性保险监管事务。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承办中国保监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