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地区从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
二、同意你办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基础上调整个别车辆种类费率的意见,即:营业六座(1类)以下客车车辆损失险费率降低20%,维持现行费率1.6%的标准;六座以下客车、六座旅行车(如昌河、松花江)的全车盗抢险费率提高10%。
此复
公布日期:2000-06-16施行日期:2000-06-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复[2000]160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16
施行日期 2000-06-16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地区从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
二、同意你办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基础上调整个别车辆种类费率的意见,即:营业六座(1类)以下客车车辆损失险费率降低20%,维持现行费率1.6%的标准;六座以下客车、六座旅行车(如昌河、松花江)的全车盗抢险费率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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