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阳泉市粮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阳泉市粮油市场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切实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粮改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调运和销售的国有、集体、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及管理对象。

  二、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对主体资格的审核管理

  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其中,收储企业、批发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同时到所在地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备案,所有粮食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接受市、县(区)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2、对粮食收购、储存的管理。

  除经批准的负有收购、储存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或变相收购农民和粮食生产企业的粮食。

  经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须到市、县(区)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可直接到农村收购,但仅限自用,不得倒卖。

  国有粮食附营、加工企业以粗换细、兑换的原粮必须交本市承担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3、对粮食加工的管理

  除经批准的粮食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粮食加工企业(除经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收购资格的外)必须从粮食购销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购买原粮,并建立台帐登记;加工的成品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标准、质量,不得暴利销售或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4、对粮食销售的管理

  粮食销售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进行批发或零售,所经营的粮食必须做到:进货渠道正规、手续齐全、质量符合标准。严禁不合格粮食上市,杜绝变质粮食上市。

  零售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批发经营。批发与零售的界限为:粮食300公斤、食油180公斤以上。

  5、对粮食调运管理

  经营性粮食公路出境,须凭辖区内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出据的全国统一使用的,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

  经营性粮食铁路出境,须凭辖区购销、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的全国统一发票,凭《交易单》、《准运证》到辖区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加盖调运专用章方可启运。

  外地粮食入境,只要具备外地国有粮食购销、加工企业,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合法凭证均可入境。运入我市批发经营的粮食一律进入市、县(区)粮油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场内公开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本市、县(区)内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及其它企业、个人内部调拨粮食,凭市、县(区)粮油市场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全市统一的《准运证》准予通行。无证者按非法贩运论处。救灾、水库移民、军供用粮,凭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证件和粮油市场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准运证》方可出、入境。

  6、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为了保证粮食市场的稳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粮食市场出现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短两、标识不符、销售变质粮油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对欺行霸市、不服从管理、扰乱市场、屡教不改的要严厉打击。

  三、管理的组织、领导

  市、县(区)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受同级政府的领导,成员由市、县(区)工商局、粮食局、公安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派员组成,是执行粮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部门。

  市、县(区)粮油市场管理稽查队,是各级工商、粮食、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派员组成的,是从事粮食市场管理的专业队伍。具有检查、监督、处罚权。其日常工作由市、县(区)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业务工作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主动配合稽查队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四、对违反管理行为的处罚

  1、对不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或单位而从事粮油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业务的,按无照经营处罚。

  2、对不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粮油包装、粮油质量、计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3、对蓄意在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误导消费和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违反粮食收购政策,非法收购或变相收购粮食的,以及在粮食购销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按照《收购条例》、《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

  1、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本《办法》由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阳泉市粮食经营企业资格条件

  一、粮食购销企业资格条件

  1、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2、必须由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明。

  二、粮食批发企业资格条件

  1、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2、自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容量不低于25万公斤的仓储设施;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责任和义务,保证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证最低存量不低于库容量的40%;

  5、经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纳入市场管理的主要粮油品种

  原 粮:稻谷、小麦、玉米

  成品粮:大米、小麦粉

  食用植物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