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3-1-17

各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状况,经研究,决定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月报表须于次月3日内上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年报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上述修订从各公司报送2000年6月份报表起执行;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报表传真至我会(传真电话010-66018879),报表原件同期用特快专递寄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