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各海运院校: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第27届会议于1999年9月9日以第FAL.6(27)号决议通过《1965年国际海上运输便利公约》(以下简称“《便运公约》”)1999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对《便运公约》第1至4节进行了修正。根据《便运公约》第Ⅶ款,公约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修正案在其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2000年10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便运公约》第Ⅶ(2)(b)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00年10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便运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该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正文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65年国际海上运输便利公约》1999年修正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