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第四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鼓励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与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立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攀枝花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杰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个等级。

  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最多不超过3名。

  其他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的65%。

  第八条 除杰出贡献奖外的其他等级受奖人数实行限额。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名,若项目系多单位合作完成,视其获奖等级情况,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3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四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㈠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含专利),其成果对推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绩突出的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

  ㈡在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中,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巨大贡献,为攀枝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 除杰出贡献奖外的其他等级奖授予下列组织、人员:

  ㈠在攀枝花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㈡应用于社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本行业领先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㈢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做出了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㈣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三废”综合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密切结合我市实际(原材料资源、地质、自然条件、工艺、设备等)创造性地运用省内外新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㈤在资源普查、综合考察、区划、标准、计量、环境保护、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或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㈥在引进国境外、市外先进技术中,结合我市实际消化、吸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㈦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大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㈧科学理论成果(含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和重要指导作用的;

  ㈨在进行国际科技合作或引进国外智力中,对推动我市科技跳跃式进步,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组织;

  ㈩若对原科技奖励项目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的人员,必须有在申报期近两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作支撑,并经5名以上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除杰出贡献奖外的其他等级奖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㈠申报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鉴定, 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并达到市级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

  ㈡申报的应用技术成果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㈠装备和工艺流程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㈡农林新品种选育(含林、牧、鱼)必须按规定完成区域性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生产周期;

  ㈢工业新产品的开发,必须达到批量生产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㈣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措施得力,对原有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㈤社会发展成果,要有独到的创新点,应用前景广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或显著社会效益;

  ㈥科技信息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成效显著;

  ㈦应用基础研究,必须在所研究的领域付诸实践一年以上,取得显著效果;

  ㈧科学理论成果必须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

  ㈨专利项目必须实施,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㈩在国际科技合作和引进国外智力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成功的;

  (十一) 标准、计量、药物、食品 、压力容器等必须是国家法定认可的审查机构批准实施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㈠已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㈡已申报省以上尚未审批的,当年不得申报;

  ㈢已获我市历届科技奖励的项目;

  ㈣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人员,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㈠《攀枝花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申报书》一式一份;

  ㈡专家联合推荐书一式一份;

  ㈢科学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㈣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成果中的作用说明材料一式一份。

  ㈤申报人所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在经济、社会中产生作用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六条 申报其他等级奖人员,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㈠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一份;

  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一式十一份;

  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一式一份;

  ㈣科研计划任务书或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一份;

  ㈤工作报告一式一份;

  ㈥技术报告或专著、论著等一式一份;

  ㈦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一式十一份;

  ㈧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材料一式十一份;

  ㈨国家、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一式十一份;

  ㈩用户证明(或报告)一式十一份;

  (十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十一份。

  第十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条件确定,并依照对本项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列顺序不按参加研究工作时间的长短,亦不受单位、职称或职务的限制。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具体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和设想,并直接参加研究作出重要贡献;

  ㈡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或关键措施,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 、院校 、科研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在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实施中,具备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作为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列入项目组名单。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如系在该项目完成后才担任领导职务的,则在申报书内,由申报单位出具担任领导职务时间的证明。

  第四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㈠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该单位组织申报;

  ㈡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㈢个人课题按完成人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第二十一条 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市级各主管部门、攀枝花大学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中央、省在攀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在初审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审查项目情况和申报材料,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初审以下内容:

  ㈠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项目技术资料是否归档;

  ㈡审查申报奖励的项目材料(包括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和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基层单位意见对报奖的理由及建议等级等内容是否齐全;

  ㈢审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条件并与鉴定证书一致,是否实事求是地确定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㈣审查申报奖励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达到有关专业评审标准所要求的最低技术水平及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本市或本行业科技进步是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㈤审查项目简要介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介绍项目主要技术原理、技术关键、水平,取得的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

  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就其申报奖励的理由及建议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份数及时间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杰出贡献奖实行不定期评审。其他等级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公正地评价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㈠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按专业送市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㈡各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奖励项目按评审标准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审,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㈢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和等级;

  ㈣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请奖项目,在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㈤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审核确定的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拟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将载入攀枝花市史志,纳入市级专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市级以上专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

  ㈠杰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

  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2万元;

  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奖金1万元;

  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金5000元;

  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四等奖,奖金2000元;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获奖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分配方案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征得单位同意后,填写奖金分配表,经单位审查盖章,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后领取奖金。

  奖金应如数发给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获奖人员所获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等级情况,另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直接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14日渡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渡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渡府发(86)20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