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已相继经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认真贯彻各级土地规划批复精神,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管理,推动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土地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土地规划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精神编制的,既体现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精神,又紧密结合合肥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对我市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熓迪滞恋毓芾硖乇鹗歉?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各级土地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熢谕恋毓芾砗屯恋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土地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集约、合理用地的观念以及违反土地规划就是违法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对土地管理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抓好土地规划的实施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重点审查项目选址、布局、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等内容,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依据,真正从源头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建设项目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必须依据土地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转用。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没有计划指标或者超过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建设项目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村镇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查、审核工作,严格依据土地规划审核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土地《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煴匦胍婪ūü?务院审批,并要补充划定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禁止闲置、荒芜、建窑、建房、建坟、取土、挖沙、排放工业“三废”,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报批。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以土地规划为依据,要严格依据土地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审查,防止盲目地开发、整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加强土地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土地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规划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规划公告制度,将批准实施的乡镇土地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土地规划实施的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