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一九九六年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以后,对平衡税负,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城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区土地等级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已有相当大的部分不能适应城区土地等级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资源,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城市土地管理,促进财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调查、摸底、走访、测算,并报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湘地税函[2004]193号),决定调整衡阳市城区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调整后的等级税额标准如下:

  其中一级、八级为虚设,具体地段等级划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等级税额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衡阳市区土地分级税额表(略)

  二○○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