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领导决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6]55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组通字[1998]13号)的要求,我院在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并在1999年至2001年三年内完成首轮干部人事档案目标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院领导批准,成立我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春礼 副组长:王景川、余翔林

  成员:顾文琪、黄海霞、蒋崇德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综合处。

  办公室主任:董铭

  副主任:赵秀琴

  二、院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担任。

  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考评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作日程安排:

  1、各单位申报目标管理等级时间为录年3月31日(今年因院机关机构改革推迟到6月底)。

  2、自接到通知之日超至8月底为各单位自查时间。

  3、1999年9—11月为考评验收时间。

  4、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评定等级报告一式一份。

  (2)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工作程序详见《考评办法》及附件二。

  5、各分院、京区各协作组统一汇总后再上报院,京外直属单位直接报院。

  附件: 一、中国科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中国科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和《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为推动院属各单位积极开展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指为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绩效,而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通过考评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院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和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处级以上(含处级)并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在500卷(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流动人员和死亡5年以内的人员档案)以上的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管理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也按本《考评办法》执行。

  二、等级划分与考评内容

  第四条 等级划分:我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采取逐项打分的办法进行评定,根据得分情况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标准总分为100分,达标分为95分以上;二组标准总分为90分,达标分,为85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85分,达标分为80分以上。

  第五条 考评内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范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鉴别;材料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提供利用与转递;制度建设和宏观管理。

  三、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范围:院属处级以上(含处级)并且管理干部人事档案500卷以上的单位必须申报等级。管理档案不足500卷的单位实施目标管理,可按三级标准进行考评。

  第七条 申报时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从本《考评办法》下发之日起在我院实施,1999年度各分院和京区各协作组中符合条件并首次申报的单位需达到30%的比例。各单位必须在2001前完成首次申报工作。

  第八条 首次申报时,各单位可在自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申报的考评等级。

  京外有分院的地区,由各单位向所在分院申报,并由分院将申报情况报院人事教育局。京外直属单位及北京地区的单位,直接向院人事教育局申报。各年度向院人事教育局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1999年度因机构改革截止到6月底),院进行考评验收的时间为当年7—11月。

  第九条 申报程序:各单位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和本《考评办法》自查合格后,向分院和院人事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表中所列各项要填写清楚,“申报单位自查意见”一栏要简写。

  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1、负责考评的上级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审批表》和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批表》中所列项目填写不正确、申请报告内容不齐全的,要退回原单位,重新申报。

  2、制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将检查日期通知申报单位。

  3、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并进行认真的培训学习。

  4、按具体步骤进行检查验收(详见《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

  第十一条 全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原则上按地区进行。京外有分院地区,由分院检查验收小组进行考评,院人事教育局进行抽查。京外直属单位和京区各单位,由院人事教育局协同京区各协作组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院人事教育局根据小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并提出审批意见,报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批结果于每年12月以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十三条 参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主平的单位,在定级满一年后,可继续申报高一等级。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人事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第十五条 要突出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对以下项目应重点检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收集与鉴别、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与转递。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所申报的等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逐项逐条检查打分。

  四、颁发证书与奖励

  第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定级证书,是检查一个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干部人事工作绩效的标准之一,同时也将作为院对所级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目标管理工作的进展和考评情况,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单位可采取一次性奖励或优秀奖励升一级工资(占3%晋级指标)方式,资金自筹。2001年,由我院进行一次全面表彰。

  五、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的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每三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发现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单位要降级或撤销其原定级别,并收回原等级证书。对到2001年应申报而尚未申报或未达到所报等级的单位,视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