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市直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赤峰市市直职工取暖费补贴办法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使个人取暖费补贴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结合《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1、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3、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原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尚在享受遗属补助的遗属户;

4、已纳入财政拨款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

二、补贴标准

1、地级干部、1983年以前(含1983年)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1983年后被聘任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补贴984元;

2、处级干部、1983年以前(含1983年)评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和1983年后被聘任的中级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补贴720元;

3、单位聘任的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以市人事局核批的“指数”为准,超出“指数”的内聘人员,不享受相应的级别补贴标准;

4、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每人每年补贴522元;

5、配偶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共同生活的离休干部,在享受相应级别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0元;

6、在上级没有明文规定前,高级技工按科级职工补贴标准补贴;

7、遗属户按科级干部职工补贴标准,每年补贴522元。

三、补贴方式

取暖期内财政将职工取暖费补贴按月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四、财政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赤峰市市直集中供热取暖费补贴办法》(赤政发〔1996〕70号)有关职工住房取暖费补贴的规定停止执行,赤政办发〔1996〕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