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前公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政策,就干部公示工作中举报问题的调查、调查结果的运用及反馈等环节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的组织、程序和期限

  1、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公示中反映问题的调查,应参照《检查工作条例》第二章关于“初步核实”的有关规定,采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工作应特事特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案情复杂,在10天内难以查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二、调查处理意见的指出

  1、对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干部,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凡准备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取消任用资格。

  2、对经调查,虽不存在违纪问题,但存在思想道德、领导能力、决策水平等方面问题,社会影响较差的;或举报的违纪问题不能认定的,应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政策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意见。

  3、对在公示前一年内或在公示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应取消任用资格。

  4、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其情节提出不影响使用或暂缓使用的意见,商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调查情况的反馈

  1、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调查组应向署名举报人或组织说明情况。

  2、对属诬告陷害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本规定作为宿办发[1999]4号文件的配套文件。

19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