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取消现有企业行政级别,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动态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决策层与经营层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指标确定分类标准,将企业核定为一、二、三类,一定二年。每二年由市国资办会同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税务、统计、审计、资产营运公司等部门对企业重新核定类别。

  第五条 企业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0000万元以上和年利税在1000万元以上;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在5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管理权限划分

  第六条 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一)资产营运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一类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决定任免。

  (二)资产营运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一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决定后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任免。

  第七条 市委授权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资产营运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一类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批准,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任免。

  第八条 资产营运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二、三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资产营运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党章》规定选举或任免。二、三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资产营运公司党委提名,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资产营运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后按《公司法》规定任免。

  第九条 企业决定任免的有关负责人

  (一)企业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党章》规定任免。

  (二)资产营运公司和各类企业的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厂长)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由总经理(厂长)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集团企业领导人员按产权关系下管一级。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后,企业领导人员不再有行政级别。所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内部,实行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离岗自然取消。实行年薪制企业按年薪制规定享受年薪待遇,实行工资制企业按企业有关的规定套改工资。

  第十二条 原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其职级、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一律进入本人档案予以保留,今后调入行政机关或离退休时仍然有效。

  第五章 人才市场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信息网络,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服务,向企业推荐人才和人才选择企业。根据市场供需预测所需后备人选,做好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业绩档案管理、任职资格考核等工作,逐步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加大市场配置的力度,解放思想,扩大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的视野,拓宽渠道,唯才是举,突破所有制界限,突破身份、地域界限,大胆启用德才兼备、善经营、会管理优秀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制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可兼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非公司制企业,厂长(经理)与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一人担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一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取消现有企业行政级别,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动态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决策层与经营层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指标确定分类标准,将企业核定为一、二、三类,一定二年。每二年由市国资办会同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税务、统计、审计、资产营运公司等部门对企业重新核定类别。

  第五条 企业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0000万元以上和年利税在1000万元以上;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在5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管理权限划分

  第六条 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一)资产营运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一类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决定任免。

  (二)资产营运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一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决定后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任免。

  第七条 市委授权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资产营运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一类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和市企业工委批准,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任免。

  第八条 资产营运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二、三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资产营运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党章》规定选举或任免。二、三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资产营运公司党委提名,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资产营运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后按《公司法》规定任免。

  第九条 企业决定任免的有关负责人

  (一)企业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党章》规定任免。

  (二)资产营运公司和各类企业的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厂长)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由总经理(厂长)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集团企业领导人员按产权关系下管一级。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后,企业领导人员不再有行政级别。所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内部,实行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离岗自然取消。实行年薪制企业按年薪制规定享受年薪待遇,实行工资制企业按企业有关的规定套改工资。

  第十二条 原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其职级、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一律进入本人档案予以保留,今后调入行政机关或离退休时仍然有效。

  第五章 人才市场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信息网络,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服务,向企业推荐人才和人才选择企业。根据市场供需预测所需后备人选,做好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业绩档案管理、任职资格考核等工作,逐步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加大市场配置的力度,解放思想,扩大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的视野,拓宽渠道,唯才是举,突破所有制界限,突破身份、地域界限,大胆启用德才兼备、善经营、会管理优秀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制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可兼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非公司制企业,厂长(经理)与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一人担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