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机构以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公布日期:2000-05-27施行日期:2000-05-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5-27
施行日期 2000-05-2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0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机构以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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