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000年12月5日

  附件一: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我省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出资入股。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给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四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属于高新技术发展领域,经审查认定为国内领先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成果属于高新技术优先发展领域,经审查认定为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的,作价总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五的高新技术成果,由国家科技部审查认定。

  第五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企业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企业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六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的技术范围为: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七条 申请审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所需材料: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报告;

  (二)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含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三)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说明:含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等;

  (四)技术出资者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五)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六)技术入股协议书和企业章程,以及企业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七)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企业还须提交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单位,须向省科学技术厅上报本规定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二)省科学技术厅接到有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学技术厅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

  (四)省科学技术厅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五)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省科学技术厅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省科学技术厅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湘科高认字  第  号

  技术成果名称:

  审查意见:

  认定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