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化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是我市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当前财政欠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政欠债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欠债是指在经济建设、财源建设和城镇建设中经各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或个人借入的债务和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支的矛盾所造成的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和欠上级财政部门超调资金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经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个人借入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在财源建设中,借入的资金及欠拨的资本金等;

  (三)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及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负债的种类。根据我市当前财政负债的具体情况,由财政负担的负债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借款、财政信用资金借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股金会、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借款。

  (三)各级财政部门向经济实体借入的款项(含向个体工商户借入)。

  (四)财政部门向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款项。

  (五)在财源建设中,欠拨各新办企业的资本金。

  (六)财政赤字和财政欠发的工资。

  (七)各级财政部门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

  第三章 清理欠债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 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政府可集中使用的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第五条 停止一切越权、变相减免税和财政返还,要坚决制止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返还行为。

  第六条 积极推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支出要从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退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外,财政要停止各项挖、改等扶持补助政策。

  第八条 规范财政支出顺序,保证工资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认真清理,及时补发。

  第九条 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除年初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安排外,在政府每年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结余中也要按一定比例划转,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核定。

  第十条 认真清理追收各种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借款,要建立“周转金、信用资金催收催缴制度”。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清理各级财政违规担保,对向国内借款提供的担保要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把消化财政历史欠债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规范财政借款和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的政策,对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于扶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的财政借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数额较大的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十四条 要规范财源建设项目的管理,列入财政扶持的财源建设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同时要建立财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是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政府财政承借承还、担保的项目借款,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报政府审定下文批准执行。对过去已办理的同类型项目借款,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补办。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出台的《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做到科学决策,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发放地方政府债券,或从银行机构拆借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财政负债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借款之外,禁止以财政的名义向任何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防止各种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市和县(市)区财政超调上级财政资金,坚决实行收入进度与预算资金调度挂钩的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